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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 什么情况下不属于金融资产重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的重分类: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 某金融工具以前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中的有效套期工具,但目前已不再满足运用该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 某金融工具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 有效套期工具。
(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运用信用风险敞口公允价值选择权所引起的计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