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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企业采用基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现金结算期权或类似条款的形式继续涉入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3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年8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采用基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现金结算期权或类 似条款的形式继续涉入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 二十二条中规定的以非现金结算期权形式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相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被 转移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当按照其可能回 购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金额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相关负债。

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相关负债初始确认 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 整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相关负 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或签出看跌期权(或两者兼有, 即上下限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且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 融资产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一)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 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相关 负债:

1.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 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2.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负债。

(二)企业因签出看跌期权形成的义务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 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两者的较低 者,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 价值之和,计量相关负债。

(三)企业因持有看涨期权和签出看跌期权(即上下限期权)而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金融 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相关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