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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规定,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
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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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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