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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由于修建铁路需要,被占用了部分土地,收到铁路征迁指挥部发放的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占地行为属于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可以选简易办法征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