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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注册成立的公司,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9. 2018年9月注册成立的公司,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至目前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9〕13号
)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
增值税
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个月(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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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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