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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总分机构,是否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
增值税
消费税
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
规定:“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
增值税
和
消费税
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
增值税
、
消费税
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因此,同时申请汇总缴纳
增值税
和
消费税
的,不需要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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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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