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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13.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
农产品
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
根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规定,
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
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
增值税
额为进项税额,或以
农产品
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农产品
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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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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