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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金融机构同业代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