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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46. 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
根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规定,
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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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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