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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
房产税
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8-08-24 来源: 上海税务
十、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
房产税
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
房产税
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规定:“……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
房产税
;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
房产税
。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
房产税
,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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