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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出租厂房,约定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并于2017年1月一次性收取租金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能否按照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进行全额抵扣?

32.出租方出租厂房,约定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并于2017年1月一次性收取租金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能否按照财税(2017)90号文件规定进行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上述文件并未对租入的时点进行规定,因此纳税人自2018年起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