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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香港居民A和香港居民B共同设立香港居民合资公司C,C持有内地子公司D100%股份,如果C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可否以A和B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为由,认为C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假如香港居民A和香港居民B共同设立香港居民合资公司C,C持有内地子公司D100%股份,如果C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可否以A和B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为由,认为C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其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应为一人。该例中,A和B均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不能认为C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