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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需要准备什么备查资料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需要留存资料备查。具体以23号文件为准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政策概述

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优惠时间

后续管理要求

23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汇缴

享受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