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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本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部分,是否可以在以后月份退还?

9.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本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部分,是否可以在以后月份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