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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 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9月22日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1)合并资产负债表。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合并利润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发生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产生的现金流量。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划入企业编制当期的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编制。

(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下同),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应再将被划拨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终止确认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被划拨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其他权益项目,相关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划出企业与被划拨企业之间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应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二、关于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自身的会计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7号)等文件规定,地方可以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