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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 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 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 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 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 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 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 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 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 准则。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 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 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 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 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第五条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 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 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 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 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 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第七条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 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 为 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 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八条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 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 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二)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 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 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第九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 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处置组中剩 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 的,企业应当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应当 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
第十条 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 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企业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应当 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 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 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十一条 企业不应当将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 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三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十三条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 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 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 或处置组,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 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 以两者孰低计量。除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 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 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 组时,应当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本准 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然后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 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 额,应当先抵减处置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 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 减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 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 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八条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 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 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 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 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续转 回金额,应当根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 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 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 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 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 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