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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12〕7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2-09-27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文第三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