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的通知
财会﹝2017﹞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
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
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第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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