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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7-27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