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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7〕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政府文艺奖评选旨在激励全市文艺工作者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与艺术性俱佳、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三条  评选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和“优品优奖、精品重奖”原则。

  第四条  泰州市政府文艺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经费和表彰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泰州市政府文艺奖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文联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政府文艺奖评选方案的制定和评选的组织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广新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市政府文艺奖评奖期间设评委会,评委会由省内外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政府文艺奖参评作品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或其亲属有作品申报参评的,该评委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市政府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关奖项:

  (一)设立政府文艺奖,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影视(含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八个门类;其中,文学类设金奖2名、银奖4名、铜奖6名,其他每个文艺门类分别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

  (二)设立政府文艺奖特别奖,每届评选2件;

  (三)设立政府文艺奖终身成就奖,每届评选1人。

  前款各类奖项都可以空缺。

  第九条  市政府文艺奖获奖作品,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相关评选和展览展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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