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
支持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工业综合体)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 ( 通政发〔2019〕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方案审查
第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关于支持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项目方案提交市工信部门。
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意向开发企业简介。包括注册地点、注册资金、控股股东和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近三年营业收入、利润、税收情况和所处行业位次,成立以来在园区或工业地产开发运营方面的成功经验或典型案例等;
3.工业综合体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计划总投资、资金来源、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自持比例及分割销售计划、运营团队、产业招引方向、开发建设起止时间、项目效益测算等;
第二条 市工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会审,提交市政府工业综合体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形成联席会会议纪要,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会议纪要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土地出让
第三条工业综合体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工业综合体项目土地挂牌出让流程按市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地块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出让条件,履行报批程序后上市挂牌。土地竞得人须签订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承诺书(详见附件2)。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五条在符合设计规范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开发企业可根据入驻企业对厂房的个性化需求进行设计建造,市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在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等过程中予以支持。
第六条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销售对象由属地政府(管委会)书面确认后,市住建部门应予以支持。项目分割销售按幢、层进行分割转让和产权登记。
第七条属地政府(管委会)应指导工业综合体项目运营机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功能相近的企业相对集中,入驻对象应是符合项目产业定位的企业法人。运营机构应细化项目招商、运营管理工作方案,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对接、法律咨询、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市金融监管、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各类基金公司、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开展专题融资对接活动,为工业综合体内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九条每年6月底前,运营机构向所在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提交整体亩均税收奖励申请,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附完税凭证;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复核,面积以工业用地面积计算,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盖章确认,税收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两个税种,由区税务部门盖章确认;计算整体亩均税收(不含不动产交易税收),按达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分别奖励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15%、20%标准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市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审定。区级财政部门按市审定的金额拨付给运营机构,年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原则进行结算。奖励期自工业综合体项目竣工次年开始计算,10年内享受该政策。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运营机构对上年新入驻企业租赁情况进行汇总,向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提交企业租赁补助申请,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4),并附租赁合同和租金付款凭证。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对入驻企业租赁情况进行复核,根据企业类型和租赁厂房面积大小按年每平方米100元、70元、40元的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意见,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拨付给入驻企业,补助资金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租赁厂房补助期3年,自企业首次入驻当年开始计算,第4年开始不再享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开发企业在通过土地市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挂牌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缴纳相应的开工、竣工保证金后,应按期开工建设。区工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准确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和建设进度。开发企业未按期开工建设的,开工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按约定如期竣工的,竣工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必须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必须做好入驻场所的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工作;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加强对工业综合体的监督管理,督促开发企业、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工作。
第十三条承租人和出售对象必须为工业生产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研发机构、服务机构法人,开发运营机构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向个人出租出售。项目生产用房必须坚持工业用地性质不变,不得有居住功能设施,禁止煤气接入,禁止违规变性改作商办。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做到全过程监管,与开发运营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违约责任,防止用地性质和产业功能偏离规划,确保业态稳定和工业用地的性质不变。
第十四条工业综合体项目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是否同意转让、可转让面积和最小单元,转让对象须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第十五条 对开发企业自持部分厂房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用途按规划用途登记。所有自持房屋须整体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工业用地范围内的生产厂房(含研发)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五年内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第六年起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
第十六条购买厂房者入驻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二次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购买厂房者二次转让时,仍须经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提交市不动产部门进行产权登记,以确保资产用途不变和业态稳定,入驻企业符合相关准入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南通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南通市区都市工业综合体项目申请表
单位:万元、亩、%、平方米
企业 基本 情况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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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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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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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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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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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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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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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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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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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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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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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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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均投资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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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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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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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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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开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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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自持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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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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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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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初审 意见 |
区工 信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区自然资源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区政府 (管委会)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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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审核 意见 |
市工信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市自然资源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市政府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市区试点或重点规划建设的工业综合附件2
工业综合体项目承诺书(样本)
我司为区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运营单位,为确保该项目服务市区工业生产,特作出如下承诺:
1.该工业综合体项目所有用地仅限于为工业综合体内入驻企业厂房或配套使用,我司承诺不从事任何商业开发或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2.我司承诺本项目工业用地中的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用房,全部自持,不分割转让。我司承诺对工业用地范围内的生产厂房(含研发)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五年内,自持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第六年起自持比例不低于30%。
3.我司承诺工业综合体内厂房不出租、转让给任何与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无关的企业或个人。
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后果均由我公司全权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工业综合体项目亩均税收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区(盖章)联系人:电话: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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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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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入驻企业名称 |
企业申报税收 |
区税务部门核定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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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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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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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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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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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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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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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核定税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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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区税务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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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均税收(万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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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奖励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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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区财政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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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市财政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附件4:
工业综合体入驻企业租赁厂房补贴申请表
单位:平方米、万元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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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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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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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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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入驻企业名称 |
租赁面积 |
补助标准 |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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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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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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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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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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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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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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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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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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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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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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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
区财政局 |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