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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强医养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强医养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宿政发〔201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科学合理统筹养老和医疗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计委、人社厅《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民福〔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水平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服务机构,不具备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的,要与所在辖区的医保定点的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具备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的,要内设医务室,为老人提供高效便捷医疗服务。床位数100-2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护士等医护人员,为老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医院式”专业周到、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支持居家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依托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大力推进“虚拟养老院”建设,通过可穿戴设备、视频诊断等手段,借助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和物联网技术,以信息化、智能化服务为支撑,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为依托,为老年人提供及时、周到的远程健康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备医务室、康复室等功能,鼓励其与基层社区、村居卫生室签订合作协议,为老人就近提供医疗健康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为老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单独设立养老护理院,或在院内增设养老护理型床位或病区;支持乡镇医院设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综合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或开展老年康复业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凡医疗机构独立设立养老护理院或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并达到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养老许可,依规享受相关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医保部门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验收、评估将其纳入医保协议机构范围。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与有意愿的老人家庭签订医疗契约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三、拓展医养机构康复服务功能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老人康复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同时,各县(区)要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免费配备必要的康复辅助器具,并逐步为困难家庭提供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支持。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配备1名康复医师或技师和必要的康复设备,市、县(区)安排专项医疗康复设备补助资金,引导和扶持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康复服务。到“十三五”末,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四、强化医养机构医保制度衔接

畅通市、县医保结算渠道,实现市域范围内入住定点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医保费用异地结算;符合联网条件的,由医保部门纳入异地联网结算机构范围,并根据省、市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办法执行;不符合联网条件的,就地就近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卫计部门对符合国家卫计委《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的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要依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并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护理院,要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明确医保报销标准,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入住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报销。要积极探索开展老年人护理险试点,适时建立适合我市的老年人长期护理险制度。

五、加强医养融合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