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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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泰州市标准创新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类标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泰州市委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品质泰州的意见》(泰发〔2018〕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 (
泰政发〔2017〕1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创新奖的申报、评审、表彰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标准创新奖由市政府设立,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项。
第四条 市标准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成立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简称“市评审委”),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标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标准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部门和单位标准化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标准创新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标准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标准创新奖及其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市标准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主导起草的标准项目和主承担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主导起草是指在标准起草者名单中排名首位。
(一)标准项目
1.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或者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项目;
2.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含1年,下同)的国家标准项目;
3.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行业标准项目;
4.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团体标准试点单位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5.经省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地方标准项目;
6.经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地方标准项目;
7.自我声明公开、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企业标准。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为主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通过考核验收、且已实施1年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市标准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上述各等级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条 市标准创新奖按照标准项目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标准项目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标准项目或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市标准创新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效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