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开竣工申报及违约处置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综〔2022〕127号
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营商环境提升,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联合验收相关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建筑工程开竣工申报及违约处置工作要求和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尚未办理开竣工申报的建筑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二、建筑工程开竣工时间节点
(一)开工标准与开工日期认定
1.开工标准
(1)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已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3)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已进场开挖,其他项目已进场实施基础施工。
2.开工日期认定
建筑工程的开工日期以经现场核查后出具的《建筑工程开工申报回执单》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日期为该项目开工违约处置的计算时点。
(二)竣工日期认定
1.采取联合验收的建筑工程,以通过联合验收的日期作为该项目的竣工日期,并以此日期作为竣工违约处置计算时点;
2.不采取联合验收的建筑工程,以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的日期作为该项目的竣工日期,并以此日期作为竣工违约处置的计算时点。
三、建筑工程开工申报及违约处置
(一)开工履约提醒
属地分局应在建筑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履约提醒通知单》(详附件1),提醒及办理事项如下:
1.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存在开工违约情形,我局将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相关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如有异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在收到通知单后的15日内向属地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收到通知单后的60日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未按期提出书面意见或佐证材料的视为无意见。属地分局在收到佐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办理交款相关事宜;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尽快完成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并在满足开工标准后向我局提交《建筑工程开工现场核查告知单》(详附件1),告知属地分局进行现场核查。
注:1、原“开工提醒通知”、“开工履约通知”事项调整为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上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发送短信提醒,不再出具书面通知;
2、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尚未出现开工违约情形的,则在《开工履约提醒通知单》中删除上述第1点提醒事项。
(二)开工现场核查
属地分局在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工程开工现场核查告知单》后,应按照项目属地向自然资源所分派现场核查任务。属地自然资源所在接到核查任务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开工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同步反馈属地分局,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开展以下工作:
1.符合开工标准且未构成开工违约的,由属地分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开工申报回执单》(详附件2);
2.符合开工标准但存在开工违约情形的,属地分局应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处理:
(1)在发送《开工履约提醒通知单》前已存在开工违约情形,且已超过规定的异议申诉期或已明确开工违约原因的,属地分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违约认定书》(详附件3),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违约天数、应缴纳开工违约金金额及缴纳期限。完成开工违约处置后,属地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开工申报回执单》;
(2)在发送《开工履约提醒通知单》前已存在开工违约情形,但未超过规定的异议申诉期且开工违约原因尚未明确的,属地分局应在异议申诉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违约认定书》,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违约天数、应缴纳开工违约金金额及缴纳期限。完成开工违约处置后,属地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开工申报回执单》;
(3)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超过开工期限的,属地分局在现场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违约通知书》(详附件4), 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工违约天数、应缴纳开工违约金金额。如有异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属地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收到通知书后的60日内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未按期提出书面意见或佐证材料的视为无意见。属地分局在收到佐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开工违约认定书》。完成开工违约处置后,属地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开工申报回执单》;
3.不符合开工标准的,由属地自然资源所在核查现场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不符合开工标准认定书》(详附件5),明确现场核查日期、不符合开工标准的情形,双方应现场签字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认定书要求整改到位后,可再次告知属地分局开展现场核查;
4.经现场核查符合开工标准的,属地自然资源所应在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登记项目开工信息,并上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现场全景照片等佐证材料。
四、建筑工程竣工申报及违约处置
(一)竣工违约情形核查及处置
属地分局在建筑工程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对该项目的竣工违约情形进行核查,并按以下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1.未存在竣工违约情形的建筑工程,属地分局应在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当日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竣工违约情形告知函》(详附件6),明确该项目不存在竣工违约情形,可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该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属地分局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竣工申报回执单》(详附件7);
2.存在竣工违约情形的建筑工程,属地分局应在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或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当日立即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竣工违约情形告知函》(详附件8),明确该项目存在竣工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