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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实施天津市职工大病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实施天津市职工大病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19〕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方案>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不断增进民生福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办职责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职工大病保险经办工作。在经办业务需求、信息共享和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大病保险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大病保险费用支付等。具体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共同商定,并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结算程序

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职工大额救助、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等其他补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医疗费用,并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

三、审核支付

(一)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连同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医疗费用一并审核支付。

(二)参保人员发生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应由职工大病保险支付部分,经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三)定点医药机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