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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精神,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界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灌溉泵房(站)、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普通日光温室,仍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备案。

  2.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确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占地15平方米以内,轻钢结构允许双层”。

  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明确用地要求

  (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各区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二)实行差别化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均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用地应尽量避免占用林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三)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四)严保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的,在协议正式备案前,镇政府(街道办)应将拟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告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由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使用的,项目不得备案,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由资源规划分局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等质等量的耕地,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规范备案流程

  (一)充分协商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经营者应分别向资源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利用现状以及涉及使用林地情况,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生产规模、建设地点、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设施类型和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含生产设施面积和辅助设施面积)、建设规模(含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土地使用年限、占用耕地复垦计划及承诺等内容,建设方案需附带总平布置图],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居)委会和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联评联审

  农业经营者将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资料提交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在收到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材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保分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设施农业项目联评联审。联评联审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将联评联审结果录入“多规合一”平台。

  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提出意见。若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具体认定意见。对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土地复垦计划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属于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备案等提出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建设方案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要求、设施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意见,若项目占用林地,需对使用林地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具体认定意见,配合资源规划分局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进行认定。

  区城管局负责对主管部门转办涉及违反规划等违建案件查处结果进行反馈。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拟建养殖设施用地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提出意见。

  (三)公告

  联评联审未通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告知农业经营者及村(居)委会。联评联审通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将建设方案在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内容应包含受理异议时限、地点和联系方式。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收到异议后10天内给予核实并答复。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先予以解决。

  (四)签订用地协议

  公示无异议或相关问题已解决,镇政府(街道办)应告知农业经营者与村(居)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计划、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用地协议备案

  镇政府(街道办)对农业经营者提交的用地协议等材料进行核实,对发现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信息不符合联评联审审定要求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农业经营者进行补充完善;经告知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备案。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镇政府(街道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需的向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

  (六)备案后续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存档。资源规划分局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五、加强服务与监管

  (一)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区通过政府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宣传介绍相关政策。资源规划分局要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各区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公开行业发展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和管理。资源规划分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落实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要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资源规划分局予以配合,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管理,镇政府(街道办)、区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分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履行备案后监管职责。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实施设施建设,组织做好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作,同时应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管理。

  (三)严格执法,及时查处。镇政府(街道办)、执法、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符合规定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及非法占地兴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巡查,区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分局认定后转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区资源规划局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清单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材料

  3.《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4.《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5.《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

负面清单

无需

办理备案

设施

类型

分类

具体设施

规模

种植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

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灌溉泵房(站)、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占地15平方米以内,轻钢结构允许双层”。

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其中养殖设施用地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普通日光温室,仍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备案。

辅助设施用地

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养殖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

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占地15平方米以内,轻钢结构允许双层”。



辅助设施用地

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水产养殖

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畜禽养殖

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注: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均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2)设施农用地设施建设方案(需附总平布置图、土地复垦计划);

(3)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含宗地图);

(4)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材料(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由测绘信息中心提供);

(5)农业经营者身份证明;

(6)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7)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安全隐患等问题,在签订用地协议前已解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1份、镇政府(街道办)存档1份,农业经营者留存1份。城管、生态环保部门需调阅备案资料的,镇政府(街道办)应主动提供副本。




附件3

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使用土地单位(个人)

签名(盖章)

土地所有权单位


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民小组)


项目用途


项目用地总规模(公顷)


用地截止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情况


申请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面积(公顷)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面积(公顷)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负责人:

(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项目名称


农业经营者


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住址


生产规模


项目位置


土地四至

东至:             南至:

北至:             西至:

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


设施类型和项目用途

作物种植(粮食、蔬菜、其他);畜禽养殖(猪、鸡、牛、羊及其他);水产养殖;

总使用面积(亩)


使用农用地面积、使用耕地面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亩)


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亩)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面积、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亩)


设施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亩)

辅助设施(亩)



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


辅助设施用途、建设标准


土地拟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占用耕地复垦计划及时限

(可另附纸)

其他事项


附件(总平布置图)




附件5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示范文本)




市   区   镇(街道)   村(居)


签订日期:



甲方: (土地所有权人)

地址:

乙方: (农业经营者)

地址:

丙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址:

为支持甲方建设本协议项下设施农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农业项目名称:                          。

用地情况:占地     亩,位于 (详细地址)   。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 甲方将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农户承包权)的土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共      亩提供给乙方使用。

用地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类型

用途

面积(亩)

设施用地原地类面积(亩)


耕地

园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水田

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标准为                         。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按     元/亩或实物     公斤/亩的标准,将费用支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出具书面收执。

第四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费用权利;

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3 ………。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经营权;

2.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5.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6. ………。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和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行为,督促纠正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法规政策规定的用地行为;

2.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3.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第五条(一)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的,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日以上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乙方已有投资、地上物等。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经营权。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的,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费用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日以上的视为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经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解决方式:

(一)向       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  各方经协商,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更改,补充或更改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区资源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丙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对本协议的补充或更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宗地图

项目宗地图




(贴图件处)



说明:

1.项目用地宗地图应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加注图例、拐点坐标、制图员姓名和制图日期。

2.项目用地红线拐点坐标须采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国家2000坐标。




《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4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我局在认真全面梳理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针对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问题,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近日,市资源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0〕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定义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灌溉泵房(站)、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普通日光温室,仍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备案。

  2.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占地15平方米以内,轻钢结构允许双层”。

  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流程

  (一)充分协商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经营者应分别向资源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利用现状以及涉及使用林地情况,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居)委会和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联评联审

  农业经营者将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资料提交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在收到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材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保分局、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设施农业项目联评联审。联评联审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将联评联审结果录入“多规合一”平台。

  (三)公告

  联评联审未通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告知农业经营者及村(居)委会。联评联审通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将建设方案在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四)签订用地协议

  公示无异议或相关问题已解决,镇政府(街道办)应告知农业经营者与村(居)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

  (五)用地协议备案

  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镇政府(街道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需的向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

  (六)备案后续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存档。资源规划分局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四、新旧政策的变化

  《管理办法》与我市2015年出台的《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厦国土房〔2015〕32号)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之前的政策是将设施农业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三种,本办法将设施农业统一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概念更明确,认定更清晰。

  (二)备案机关的改变。原政策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原国土房产分局和原区农业局两局进行备案,现改为由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三)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其他建设项目,因此本办法明确,设施农业包括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原政策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本办法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以上政策放开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同时也能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五)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原政策规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但最多不超过10亩”,考虑到规模化生产的需求,本办法规定“辅助设施用地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六)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随着技术的进步与规模化经营,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本办法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http://zygh.xm.gov.cn/zfxxgk/zfxxgkml/zcjd/202101/t20210104_2510209.htm


来源: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