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1
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 |
负面清单 |
无需 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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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类型 |
分类 |
具体设施 |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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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设施用地 |
生产设施用地 |
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灌溉泵房(站)、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
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占地15平方米以内,轻钢结构允许双层”。 |
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其中养殖设施用地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 |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普通日光温室,仍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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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用地 |
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
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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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设施用地 |
生产设施用地 |
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
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占地15平方米以内,轻钢结构允许双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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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用地 |
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
水产养殖 |
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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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 |
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 |
注: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均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
附件2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材料
(1)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2)设施农用地设施建设方案(需附总平布置图、土地复垦计划);
(3)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含宗地图);
(4)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材料(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由测绘信息中心提供);
(5)农业经营者身份证明;
(6)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7)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安全隐患等问题,在签订用地协议前已解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1份、镇政府(街道办)存档1份,农业经营者留存1份。城管、生态环保部门需调阅备案资料的,镇政府(街道办)应主动提供副本。
附件3
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使用土地单位(个人) |
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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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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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位置 (明确到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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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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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地总规模(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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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截止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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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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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规模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 |
面积(公顷) |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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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用地规模 |
面积(公顷) |
农业设施建筑结构和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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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意见 |
负责人: (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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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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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联系电话及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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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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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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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四至 |
东至: 南至: 北至: 西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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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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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类型和项目用途 |
作物种植(粮食、蔬菜、其他);畜禽养殖(猪、鸡、牛、羊及其他);水产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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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使用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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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农用地面积、使用耕地面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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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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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面积、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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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用地规模 |
生产设施(亩) |
辅助设施(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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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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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用途、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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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拟用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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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复垦计划及时限 |
(可另附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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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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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总平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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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
(示范文本)
市 区 镇(街道) 村(居)
签订日期:
甲方: (土地所有权人)
地址:
乙方: (农业经营者)
地址:
丙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址:
为支持甲方建设本协议项下设施农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农业项目名称: 。
用地情况:占地 亩,位于 (详细地址) 。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 甲方将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农户承包权)的土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共 亩提供给乙方使用。
用地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类型 |
用途 |
面积(亩) |
设施用地原地类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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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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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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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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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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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标准为 。
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按 元/亩或实物 公斤/亩的标准,将费用支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出具书面收执。
第四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按时收取费用权利;
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3 ………。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土地经营权;
2.不得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环保方面应按国家标准达标排放;
5.落实土地复垦义务;
6. ………。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和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行为,督促纠正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法规政策规定的用地行为;
2.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3.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工作。
第五条(一)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的,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款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日以上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及没收乙方已有投资、地上物等。
(二)乙方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或不合理使用土地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应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经营权。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的,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费用的 %作为滞纳金。逾期 日以上的视为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经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解决方式:
(一)向 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八条 各方经协商,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更改,补充或更改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区资源规划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丙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对本协议的补充或更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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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图
项目宗地图
(贴图件处)
说明:
1.项目用地宗地图应采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加注图例、拐点坐标、制图员姓名和制图日期。
2.项目用地红线拐点坐标须采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国家2000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