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
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江苏省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江苏工业软实力,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工业遗产,是指在江苏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江苏省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组织江苏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指导各地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江苏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江苏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江苏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江苏省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江苏省工业遗产标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十三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江苏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六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江苏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江苏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管理,做好国家版本库资源对接工作,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向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江苏省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条 加强对江苏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江苏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体验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二条 支持利用江苏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江苏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江苏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 支持工业文化智库发展,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江苏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江苏省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严重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评估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其从江苏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出,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江苏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江苏省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江苏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2.江苏省工业遗产申请书
3.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4.江苏省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
附件1
江苏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指标特性 |
遗产价值 |
1 |
见证了本行业在中国或江苏的发端 |
历史价值 |
2 |
对江苏省工业化进程具有显著的推进作用 |
历史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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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或工艺具有创新性、重要性或独特性 |
科技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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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行业发展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
科技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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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变迁具有重要影响 |
社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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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形成了有影响力的工业精神、生产制度或企业文化 |
社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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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反映了工业生产及其相关社区生活的时代特性和社会风貌 |
社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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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业生产或生活设施构成的工业景观具有较强的独特性或代表性 |
艺术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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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施设备、建构筑物、产品对某一生产技艺或企业具有极强的代表性 |
艺术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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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涉及与重要历史事件、人物的紧密联系 |
历史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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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属于洋务运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156项工程”等重大项目 |
历史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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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状况 |
12 |
涉及遗产价值描述的文字材料基本可信 |
真实性 |
13 |
整体布局和核心物项建设、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具有较为可信的记录和呈现 |
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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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较高的完整程度,通过现存核心物项可以完整呈现有代表性的生产布局、生产工艺或相关的生活 |
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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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水平 |
15 |
保护利用规划符合遗产特性、切实可行 |
延续性 |
16 |
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明确有力 |
延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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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保护利用已或可预期产生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效益 |
时代性 |
指标说明:
1.江苏省工业遗产遴选采取定性评价方式,参照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设置3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
2.对于“遗产价值”指标项,1-8项二级指标中至少需要有1项达到相应标准,9-11项二级指标作为评价参考;对于“保存状况”指标项,12-14项二级指标均需达到相应标准;对于“管理水平”指标项,15-17项二级指标需至少2项达到相应标准。所申报项目若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则视同“保存状况”和“管理水平”指标项均达到相应标准。
3. 3项一级指标均达到相应标准,判断为符合评价指标要求。
附件2
江苏省工业遗产申请书
遗 产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加盖公章)
所 属 地 区: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推 荐 单 位: (加盖公章)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制
填 写 须 知
1.本申请书为申请单位(遗产所有权人)填写。
2.需用黑色笔书写或电子方式填写,确保字迹清楚。
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4.“工业类别”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精确到中类(如: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业,则填写C301,涉及工业类别较多的,可以逐项填写)。
5.申请声明末尾务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以另附页面。
7.所填事项中涉及授权、委托、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申 请 声 明
1.本单位自愿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江苏省工业遗产认定申请。
2.本单位自愿遵守江苏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单位承诺妥善管理该工业遗产,定时监控保存状况,及时采取保护加固和修复措施。
4.本单位自愿提供工业遗产监督管理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5.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及附件材料均属实,并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江苏省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推荐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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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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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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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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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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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是 (填写名称)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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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情况(可以多选) |
□工业博物馆 □工业旅游区 □文化休闲街区 □文化产业园区 □创新创业基地 □研学实践基地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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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遗产相关管理部门情况 |
部门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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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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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固定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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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核心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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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车间、作坊、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等; 2.代表性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重要产品、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 3.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以上内容需附相关图片材料,要求详见第五部分附件图片(一)核心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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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范围 |
遗产本体及周围划定实施保护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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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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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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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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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材料内容均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
二、遗产项目价值描述
(一)历史价值(遗产项目的建成年代、发展历程;在我国、我省工业发展进程或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特定人物及事件关系等)
(二)科技价值(遗产项目在当时社会生产条件下的行业影响力、技术水平等典型特征;推动技术变革、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创新性及独特性;对当时形成崇尚科学技术的人文社会环境的贡献等)
(三)社会价值(遗产项目当时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创新性;对当时我省及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所反映的时代特性和社会风貌;对当时就业或社会福利的贡献和作用;社区或企业对其具有的社会认同和归属感)
(四)艺术价值(遗产项目生产、生活设施与周边环境所构成的工业景观的体量、造型、材质、色彩等工业美学品质;规划、设计、工程对特定时期工业风貌的影响;对工业审美发展的贡献)
三、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基础
(一)遗产项目保存现状(历次维修、改造情况;核心物项的完整程度,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相关档案记录)
(二)遗产项目管理制度(本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申报单位已出台的涉及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资金、项目支持等情况)
(三)保护利用工作措施及成效(相关工作机制情况;相关保护利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保护利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计划或规划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近1-2年内本工业遗产项目拟实施的保护利用具体项目及其内容、初步预算;未来3-5年内工业遗产项目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目标和任务、工作机制、相关保障措施等。
五、附件图片
(一)核心物项
纸质版申请书应当包含遗产项目核心物项的现状与历史对比照片,并附保存现状年代信息、物项历史名称和现状名称等说明。
(二)产权证明材料
纸质版申请书应当包含能证明遗产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证明材料
纸质版申请书可以包含其他证明材料。主要指与遗产项目相关的重要历史文献、书面材料;工业景观、产品、工具、文化活动以及保护利用活动场景,并附文字说明;能证明其价值的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认证、科学研究成果证明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电子版图片需统一编号,jpg格式,像素不低于350dpi。
附件3
江苏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申请单位: (加盖公章)
遗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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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遗产相关管理部门情况 |
部门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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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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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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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物项 及理由 |
1.厂房、车间、作坊、矿场、仓库、码头、桥梁、道路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等; 2.代表性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重要产品、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 3.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可以加页说明,以上内容需附相关图片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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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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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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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江苏省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
(20 年)
报告单位: (加盖公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制
填 写 须 知
1.本报告由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填写。
2.需用黑色笔书写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填报单位应当按照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4.报告日期如实填写,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5.本报告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以另附页面。
报告单位联系方式 |
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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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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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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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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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但不限于: 1.有关政策制定情况(如地方性法规、规划,行动计划、管理办法等) 2.保护体系建设情况(如摸底调查、认定管理、体制机制等) 3.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 4.工作成效(如经验做法、资金支持、表彰奖补、优秀案例、宣传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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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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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但不限于: 1.产权发生变化情况 2.核心物项调增、修复等变化情况 3.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 4.保护管理工作措施或整改情况 5.公众实名举报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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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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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包括合格、整改或摘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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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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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备案清单主要含2种情况: 1.产权变更情况 2.核心物项调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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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年度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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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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