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政规〔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决定》,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9〕23号)。
特此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政发〔2019〕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0日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
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保护和严格管理。
(二)设立、管理和维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标牌等保护设施。
(三)以实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保护功能为目的,制定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编制保护与实施规划,积极推进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恢复项目的实施。
(四)鼓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逐步外迁,制定搬迁安置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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