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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工信发〔2021〕7号

各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承担食盐储备任务单位参照执行。

 

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东营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政府食盐储备制度的要求,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市级人民政府对食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和加强市级食盐储备管理,确保食盐市场安全和稳定供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食盐储备,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市内食盐市场,应对特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确保特殊时期食盐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500克(500克以下规格)小包装及50千克大包装食用盐,其中加碘食盐碘含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盐储备遵循“政府牵总、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承担食盐储备任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市级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月均食盐消费量(核定1050吨,其中小包装食盐650吨、大包装食盐400吨)。储备食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和《食用盐》(GB/T5461)等相关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山东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市财政对承担食盐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为完成政府食盐储备任务而发生的贷款利息、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协调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下达市级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根据市级食盐储备情况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对食盐储备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食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政府食盐储备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预算,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八条 承储企业要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承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在市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

(三)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四)财务状况良好,盐款结算及时,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第十条 按照相对集中存储、利于应急调动的原则,开展市级食盐储备工作。

承储企业因违规不再继续承担市级食盐储备任务的,其承担的市级食盐储备任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提出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保证食盐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对市级食盐储备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至少每半年对食盐储备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四)建立健全食盐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食盐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食盐储备的数量,在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食盐储备的品种、变更食盐储备的储存地点;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损失;

(四)擅自动用食盐储备、挪用储备资金,以储备食盐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