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厦建物〔2022〕1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消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现将《厦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2年4月27日
厦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前期规划统一建设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包括居民住宅区、商业区、产业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等),适用本指引。
二、责任主体
由各区政府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委会配合,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开展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工作。
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按本指引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的建设工作。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属地村(居)委会指导在管物业服务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对既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包括开放式居住区),由村(居)委会会同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其管理)。
对商业区、产业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等项目,由属地村(居)委会组织相关业主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三、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流程
(一)需求调研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配合,对辖区电动自行车底数进行摸查统计,摸清电动自行车现保有量、已建成的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需要增设的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数量等。
(二)制定方案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单位、村(居)委会配合建设单位提供小区图纸资料,协助建设单位现场勘查、选址、确定停放充电点位数量等工作,并确定出资、经营、后续管理模式,形成《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经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符合厦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相关技术要求,并听取消防、供电、执法、市政园林、自然资源等部门意见。
(三)公示公开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及相关业主单位将拟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建设单位资质情况、《方案》等资料一并在项目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期业主可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异议,对业主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相关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工作,如异议成立,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后重新公示。如在重新公示期仍收到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根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同意后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四)签订协议
对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对无物业企业及业委会的居民住宅区、商业区、产业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等项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业主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场所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维、运营、管理责任等内容。
(五)资料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