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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综〔2016〕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为积极稳妥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结合我市实际,深化五城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出租汽车行业长期积累的经营权管理不科学、运力规模调整机制不健全、市场集约化发展程度低等矛盾和网约车无序发展造成新老业态冲突等新问题,运用改革思维和创新思路,强化法制意识和部门联动,通过增量带动存量,细分市场提升运输服务能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加快构建多样化、差异性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体系,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需求。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实行经营权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和延续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10年。

  (二)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

  1.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2.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无偿使用。已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但尚未到期的,以平均摊销法核算每月有偿使用费,按经营权使用年限,从2017年1月1日起退还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对于现有车辆经营权已到期,尚未延续许可仍继续使用的出租汽车,按实际使用年限(即已到期日至2016年12月31日)补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三)规范经营权使用管理

  1.2017年1月1日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其他竞争性方式许可授予企业,不得转让,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期限届满,由许可机关收回后,采取招标或其它竞争性方式重新许可。

  2.既有经营权到期后,原经营权持有人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许可。

  3.既有经营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为企业的,须符合出租汽车经营准入条件;受让方为个人的,除应符合规定条件外,还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4.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在经营期内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四)建立运力规模动态监测与调控机制。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根据发展规划,结合市场监测情况,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五)完善价格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差异化定价模式。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允许收取电召服务费用。

  物价部门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水平、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巡游车指导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经营情况等,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周期间隔不少于一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达到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启动标准后,应及时调整。

  (六)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不得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向驾驶员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或抵押金)不得超过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30%。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出租汽车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或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科学确定承包费标准或劳动定额任务,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七)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提高市场调控能力。鼓励、引导骨干企业在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赎回、并购等方式回购巡游车经营权。

  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八)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

  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支付、收入清分等方式,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三、规范网约车发展

  (九)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条件。除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2.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条件核查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车龄不超过3年(含),不得喷涂或张贴专用颜色和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且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2)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

  (3)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十)运力配置及价格管理。网约车运力配置实行市场调节,符合条件车辆可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应按规定公开运价结构、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