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
日政办字〔2020〕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推进《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3号)落地落实,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闭环管理制度
1.农药经营者按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各经营网点必须配备用于存放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桶(袋),定期将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乡镇(街道)回收贮存站贮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管委)
2.各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处回收贮存站,负责本乡镇(街道)农药经营网点和各村庄组织清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临时贮存。各区县至少设立1处集中贮运中心,负责本辖区乡镇(街道)回收贮存站的布点,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和运输,并负责将农药包装废弃物移送至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建立有偿回收制度
3.按照“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原则,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偿回收制度,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4.农药经营者负责回收售出农药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农药购买使用者负责用后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店。财政补助标准(含归集、贮存和运输):①10~150克(毫升)0.2元/瓶(袋);②150~300克(毫升)0.3元/瓶(袋);③300克(毫升)以上0.4元/瓶(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5.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等处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涉农村庄定期清理,并移送乡镇(街道)回收贮存站。乡镇(街道)回收贮存站不得拒绝接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市农业农村局)
三、建立监管考核制度
6.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运输、处置等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转移出集中贮存场所,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规定报告移出地和移入地生态环境部门。集中贮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及时移送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财政补助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费10000元/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7.农药经营者要完善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同时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详细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