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2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资金,是指市慈善总会从下列渠道募集的资金:
(一)政府及其部门资助的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慈善资金的增值部分;
(五)市慈善总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募集慈善资金时,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募集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受赠和转赠工作,由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负责。接受捐赠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统一、合法的收据,并根据捐赠人需要颁发证书;接受定项捐赠、冠名慈善基金时,市慈善总会或其授权的慈善总会应当与捐赠人就救助期限和方式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项目外,剩余部分可由市慈善总会通过合法途径变换为善款。
第六条 慈善资金应当依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和私分。
第七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性质。
第八条 慈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开展助老、助残、助医、助学、助困、赈灾等救助活动;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救助活动;
(三)资助本市辖区内慈善公益项目建设;
(四)资助符合市慈善总会宗旨的其他慈善救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