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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商务局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监管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商务局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要求,为规范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东营海关和东营综合保税区共同制定了《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监管方案》,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商务局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     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监管方案

 

为推进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9〕3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维修业务联合公告”),规范对东营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的管理,制定本监管方案。

一、可开展维修业务的范围

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见附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经本方案程序核准后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

东营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范围随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政策而相应调整。

二、开展维修业务核准

综保区管委会负责东营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核准工作,应把握“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原则,对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带动作用和环境影响等进行审核,并将核准企业名单及时上报备案。

(一)申请条件:

1.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位于东营综合保税区内;

2.满足“维修业务联合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要求;

3.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申请材料:

1.东营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申请表;

2. 东营综合保税区入区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3.场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5.业务情况说明、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

三、维修业务海关监管

东营海关负责东营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

(一)园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2.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3.对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上述统称“维修货物”)等进行专门管理。

(二)保税维修实施专用电子账册管理,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可实现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

(三)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四)对维修货物,园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五)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园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应随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一并运回转出企业;确实无法复运回转出企业的,一律不得内销,应按照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置。

(六)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七)企业应在海关账册报核期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八)出现应整改情形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暂停其保税维修账册,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九)园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承接来自境外的维修业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四、维修业务日常环境监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投入生产或依法使用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二)对园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三)对园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监管。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交接、流转、处置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依法向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固废智慧监管系统”,网址:http://103.239.155.229:8129/bsp/ company/login/gf)申报登记。对未依法开展工业固废申报登记的企业进行查处。

(四)对园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废水、废气管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五)对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涉及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危废物收集处置规范化和各类环保工作台账资料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维修业务监测评估

综保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对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具体措施包括:

(一)组织区内企业每季度填报《东营综合保税区企业维修业务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相关经济指标以及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不定期对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填写《东营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抽查表》,将抽查情况通报东营海关、东营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其按照东营海关、东营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整改。到期未整改的,由综保区管委会会同东营市商务局、东营海关、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成立联合调查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终止其维修业务的,由综保区管委会出具“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决定书,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备案。

(三)每年组织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情况评估,填报《东营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评估表》,协助东营市商务局、东营海关将东营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开展情况汇总上报。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综合协调和督促区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综保区管委会与东营市商务局、东营海关、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维修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和协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加强对项目企业的监管,支持维修业务在东营综合保税区集聚。

 

附件: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


附件

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

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1

8406

汽轮机

2

8411

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螺桨发动机及其他燃气轮机

3

8412

其他发动机及动力装置

4

8413

液体泵,不论是否装有计量装置;液体提升机

5

8414

空气泵或真空泵、空气及其他气体压塑机、风机、风扇;装有风扇得通风罩或循环罩,不论是否装有过滤器

6

8421

离心机,包括离心干燥机;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7

8425

滑车及提升机,但倒卸式提升机除外;卷扬机及绞盘;千斤顶

8

8427

叉车;其他装有升降或搬运装置的工作车

9

8429

机动推土机、侧铲推土机、筑路机、平地机、铲运机、机械铲、挖掘机 、机铲装载机、捣固机械及压路机

10

8430

泥土、矿物或矿石的运送、平整、铲运、挖掘、捣固、压实、开采或钻探机械;打桩机及拔桩机;扫雪机及吹雪机

11

8432

农业、园艺及林业用整地或耕作机械;草坪及运动场地滚压机

12

8443

用税目84.42的印刷用版(片)、滚筒及其他印刷部件进行印刷的机器;其他印刷(打印)机、复印机及传真机,不论是否组合式;上述机器的零件及附件

13

8455

金属轧机及其轧相

14

8456

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水射流切割机

15

8457

加工金属的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

16

8458

切削金属的机床(包括车削中心)

17

8459

切削金属的钻床、镗床、铢床、攻丝机床(包括直线移动式动力头钻床),但税目84.58的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除外

18

8460

用磨石、磨料或抛光材料对金属或金属陶瓷进行去毛刺、刃磨、磨削、布磨、研磨、抛光或其他精加工的机床,但税目84. 61的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除外

19

8461

切削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刨床、牛头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齿轮磨床或齿轮精加工机床、锯床、切断机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切削机床

20

8462

加工金属的锻造(包括模锻)或冲压机床;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矫 直、矫平、剪切、冲孔或开槽机床;其他加工金属或硬质合金的压力机

21

8463

金属或金属陶瓷的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

22

8465

木材、软木、骨、硬质橡胶、硬质塑料或类似硬质材料的加工机床(包括用打钉或打U形钉、胶粘或其他方法组合前述材料的机器)

23

8467

手提式风动或液压工具及本身装有电动或非电动动力装置的手提式工具

24

8468

焊接机器及装置,不论是否兼有切割功能,但税目85.15的货物除外;气体加温表面回火机器及装置

25

8471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部件;其他税号未列明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26

8473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70至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罩套、提箱及类似品除外)

27

8486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晶圆、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或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本章注释九(三)规定的机器及装置;零件及附件

28

8501

电动机及发电机(不包括发电机组)

29

8517

电话机

30

8526

雷达设备、无线电导航设备及无线电遥控设备

31

8527

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不论是否与声音的录制、重放装置或时钟组合在同一机壳内

32

8531

电气音响或视觉信号装置(例如,电铃、电笛、显示板、防盗或防火报警器),但税目85.12或85.30的货品除外

33

8534

印刷电路

34

8542

集成电路

35

8608

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供铁道、电车道、道路、内河航道 、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上述货品的零件

36

8801

气球及飞艇;滑翔机、悬挂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37

8802

其他航空器(例如,直升机、飞机);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亚轨道运载工具

38

8804

降落伞(包括可操纵降落伞及滑翔伞)、旋翼降落伞及其零件、附件

39

8805

航空器的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或类似装置和地面飞行训练器及其零件

40

8905

灯船、消防船、挖泥船、起重船及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浮船坞;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

41

9006

照相机(电影摄影机除外);照相闪光灯装置及闪光灯泡,但税目85.39 的放电灯泡除外:

42

9008

影像投影仪,但电影用除外;照片(电影片除外)放大机及缩片机

43

9011

复式光学显微镜,包括用于显微照相、显微电影摄影及显微投影的

44

9013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液晶装置;激光器,但激光二极管除外;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及器具

45

9014

定向罗盘;其他导航仪器及装置

46

9015

大地测量(包括摄影测量)、水道测量、海洋、水文、气象或地球物理用仪器及装置,不包括罗盘;测距仪

47

9026

液体或气体的流量、液位、压力或其他变化量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例如,流量计、液位计、压力表、热量计),但不包括品目90.14、90.15 、90. 28或90.32的仪器及装置

48

9027

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例如,偏振仪、折光仪、分光仪、气体或烟雾分析仪);测量或检验黏性、多孔性、膨胀性、表面张力及类似性能的仪器及装置;测量或检验热量、声量或光量的仪器及装置(包括曝光表);检镜 切片机

49

9028

生产或供应气体、液体及电力用的计量仪表,包括它们的校准仪表

50

9029

转数计、产量计数器、车费计、里程计、步数计及类似仪表;速度计及转速表,税目90.14及90. 15的仪表除外;频闪观测仪

51

9030

示波器、频谱分析仪及其他用于电量测量或检测的仪器和装置

52

9031

本章其他税目未列名的测量货检验仪器、器具及机器;轮廓投影仪

53

9032

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54

9104

仪表板钟及车辆、航空器、航天器或船舶用的类似钟

55

9401

坐具(包括能做床用的两用椅,但税目94.02的货品除外)件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