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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的通知
浙建〔202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加强房地产监管长效机制建设,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备案)部门

开展商品房预售管理(含现售备案,下同)的部门,应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

二、做好土地用途审核

各地要加强对住宅用地或商务金融用地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备案条件的工业地产等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三、合理设定预售许可规模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