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选聘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选聘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榕国资法规〔2017〕255号
各所出资企业、新区集团,相关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6〕18号)、《福州市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委《关于律师事务所库管理的实施细则》(榕国资法规〔2008〕428号)和2017年度律库调整工作安排,就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选聘法律顾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出资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应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难易度、项目规模、项目分布等实际要求,从我委律师事务所库中选择,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相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

(一)合同约定每年基础顾问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二)仅需法律顾问提供一次性或者短期(不超过三个月)法律顾问服务,且服务费用总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三)原先从我委律师事务所库随机抽取通过竞争性谈判并经我委备案确定的法律顾问,续聘基础顾问费在5万以下,聘用期满,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且集体研究决定续聘。

二、除以上条件外,所出资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应从我委律师事务所库中按照1:3比例随机选取律所,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确定。

三、对有特定要求的委托项目或重要行业、重大资产、重要领域的委托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从我委律师事务所库中确定,若确需要扩大征集范围的,所出资企业需报市国资委批准,各权属企业需报所出资企业批准。

四、权属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法律顾问行为,由各所出资企业负责管理。权属企业聘用法律顾问原则上也应按照所出资企业选聘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

五、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应在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选聘情况及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报我委备案。聘用合同应约定律所工作范围、工作量,严格规范绩效费用的支出。

六、各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应严格按照我委《 关于所出资企业实施法律审核及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榕国资法规【20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