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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海渔规〔202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榕海渔规〔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11月29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除人员、公用业务工作等经费外)。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绩效和监督检查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谁评价。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的设立
根据国家和省、市重点工作任务,业务处室可以提出设立专项资金,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具体目标、资金规模、资金用途、扶持对象、扶持标准、扶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原则上于每年7月底前形成书面材料并附政策依据,经业务处室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送计财处。
计财处负责设立发展性专项资金项目库,审核汇总各业务处室申请的拟设立的专项资金,提请局务办公会研究审定。对纳入项目库的,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轻重缓急” 的原则进行排序,确保重点项目优先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因素分配法、项目分配法等方式分配。
第六条 市级专项资金的分配
1、预算批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计财处牵头业务处室45天内制定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业务处室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业务处室于当年预算批复分解后20天内,结合本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当年资金总体使用计划,经业务处室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送计财处备案。
2、业务处室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需完成项目资金分配下达任务,确实无法下达的需明确使用方向或拟调整方案,业务处室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涉及专业性强、资金数额较大等情形时,可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工作,并会同计财处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由计财处会同业务处室与市财政局沟通认可后,由业务处室提请局务办公会研究审定。项目资金到企业或个人需进行涉黑涉恶审查的,由业务处室在提请局务办公会研究前,将待审查信息提交至计财处汇总,送同级公安部门扫黑办进行审核。
3、资金分配方案经政府信息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业务处室行文申请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与我局联合下达资金。
4、需提前下达到县(市)区的专项资金,于前一年预算“一下”(11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