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
厦人社〔2022〕69号
各区人社局,各有关企业、院校、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继续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助企纾困、稳岗留工作用,持续推动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将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类劳动者补贴培训
广泛开展各类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在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实名制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根据职业发展与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方式,经考试获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以下标准发放补贴至个人:专项证书500元/人;五级(初级工)700元/人;四级(中级工)1000元/人;三级(高级工)1500元/人;二级(技师)2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3000元/人。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重点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和30%。
鼓励企业、院校、行业协会发挥培训主体作用,广泛组织在职员工考取证书,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对组织培训规模较大的,培训单位可将有关材料报市人社部门,经研究后可将培训纳入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统筹实施。
二、重点群体项目制培训
支持提升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能力。对本市户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项目制培训工作。各区可将办理实名制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纳入项目制培训实施范围。
各区人社部门负责收集有意愿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市人社部门,由省、市人社部门统一推送通用型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下简称“通用券”)至劳动者的电子社保卡中,无需劳动者申领。各区人社部门在开班前应将学员的通用券全部激活,培训可由各区自行组织,也可委托村(居)、街道及培训机构开展。各区人社部门应做好学员签到、台账记录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培训期满后组织学员参加线上考核,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电子结业证书。
市人社部门做好全流程平台资金管控,负责汇总各区上报的人员名单并上报省人社厅,配合省人社厅推送通用券。在学员通过线上考核后,市人社部门负责对线上平台生成的补贴信息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完成后由市人社部门核销通用券,兑付补贴资金至培训单位。
劳动者在收到推送至电子社保卡内的通用券后,有意愿参加项目制培训的,应在通用券有效期内联系所在区的人社部门参训。劳动者在参训期间应按时签到参加线上、线下课程,完成课程后参加考核。
培训采用“线上+线下”、“理论+实操”的模式,线上、线下课程均不低于20课时,并采用线上考核形式。对通过考核的学员,按就业培训最高1000元/人、创业培训最高1200元/人的标准予以培训单位补贴。
支持通过项目制培训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和创业师资培训。在马兰花创业培训“SIYB”课程体系下的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补贴标准调整至1500元/人次,网络创业培训补贴调整为1800元/人次。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深入推进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市人社部门提交材料申报实施学徒制培训。企业应信用良好,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内部有较为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企业可自行确定合作院校,也可通过市人社部门征集合作院校。
市人社部门在审核材料后,择优遴选符合实施学徒制培训规定条件、培养计划切实可行的企业,列入年度学徒制培训任务备案。企校双方按照培训计划及合作协议开展培训,将培训过程纳入学徒制培训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时长为初级工、中级工1年,高级工及以上2年,必要时可申请额外延长1年。培训总学时不低于400学时/年,并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其中线上课程课时不超过理论课程总课时的50%,线下课程需配备师资、集中授课,可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