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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1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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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启动第三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销售零差率改革工作。5月31日前,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所有县(市、区)。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这一目标任务。

  二、加快“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工作进度。第三批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规定,9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工作,为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设区市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各地“三核定”工作按时完成。

  三、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6号)规定,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制定补偿的具体办法,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拨付,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保证基层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不降低,切实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机制,确保其公益性质。

  四、加快编外人员考核聘用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人员考核聘用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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