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