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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
东政办字〔20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对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能够反映东营发展历程、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艺术特色,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历史人物有关,以及其他能反映东营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均可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历史建筑,纳入保护范围。

二、认真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和认定工作

各县区(包括市属开发区、黄三角农高区,下同)要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资源普查,全面摸清潜在历史建筑数量、类型、质量和保护状况等情况。市、县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对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评估,符合申报历史建筑条件的,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为市级或县级历史建筑。

三、依法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

(一)推进挂牌建档工作。对认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保护标牌,并建立包括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使用状况、权属变化,以及建筑的技术资料、有关文字图片等内容的历史建筑档案。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用于指导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并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及使用说明书,免费向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安全,保持建筑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二)严格修缮拆除管理。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经住房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住房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县区报告。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所在县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要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得随意拆除历史建筑。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三)推动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坚持以用促保,鼓励历史建筑所有人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四、强化保障措施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住房城建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积极履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要建立历史建筑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历史建筑的保护状况。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将对历史建筑的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保护利用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历史建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2-02 信息来源: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一、制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