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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农规〔2023〕1号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区市综合执法局:

现将《青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青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农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电话形式对农业领域违法行为进行的实名制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违法行为主要包含种子、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植物检疫、畜禽屠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举报事实;

(三)举报对象属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四)举报内容未被公开披露,或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五)经查证属实,按照一般程序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 对举报等级的认定,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一级举报。能够准确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详细违法事实,掌握直接证据并协助现场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查处发挥关键作用、贡献特别突出;

(二)二级举报。能够准确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较详细违法事实,掌握间接证据并协助执法工作,对违法行为查处起到重要作用;

(三)三级举报。能够准确提供被举报人信息及简要违法事实,无法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查处有一定协助作用。

第六条 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按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按以下标准计算和认定奖励金额:

(一)有罚没款的,一级举报按罚没金额的5%奖励、二级举报按罚没金额的3%奖励、三级举报按罚没金额的1%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最低不少于50元,不足50元的按50元发放;

(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一级举报给予5000元奖励、二级举报给予2000元奖励、三级举报给予1000元奖励;

(三)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的,一级举报给予10000元奖励、二级举报给予5000元奖励、三级举报给予20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举报给予20000元奖励、二级举报给予10000元奖励、三级举报给予5000元奖励;

符合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较高金额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的认定以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二)举报奖励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三)奖励的确定以举报线索为准,一宗线索涉及几个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农业农村部门和负有相关法定职责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以非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进行举报的;

(三)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由,已经明确享受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相关奖励的;

(四)举报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因举报内容产生仲裁、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

第九条 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罚没款上缴国库后,或有关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条件的,启动申请举报奖励程序。由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分管负责人审核,奖励资金到账后,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手续。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起6个月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举报人不能到达现场的,可以授权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办理奖励领取手续的,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本办法中的奖励金为税前奖金,由举报人依法自行纳税。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相关预算中列支,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包庇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向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二)对受理的举报信息拖延不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与举报人串通,恶意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

(五)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举报受理电话: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81707505(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青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目的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建立农业违法举报奖励机制,是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法规处在充分借鉴河北省、广州市等省市做法基础上,以原市农委2017年印发的农业投入品举报奖励办法(青农规〔2017〕1号)和2013年市畜牧兽医局印发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通告(青牧发〔2013〕6号)为框架,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并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对接,形成《青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

(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9号)

(三)《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