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完善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0〕4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1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单位在职女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执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含生育单病种,下同)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执行,不再执行原职工生育保险标准。
二、单位在职男职工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未就业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城乡居民)的,可按原规定申请按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70%执行,但不享受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医保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其中女性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门诊产前检查、流产或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执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执行,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中断补缴、等待期待遇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登记续保的人员(由统筹区外转入参保人员除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超过3个月的,愿意补缴的在一次性补缴后12个月内、不愿意补缴的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其医保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按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50%执行。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