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我市非居民用户2023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减半收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3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23〕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经济信息化委,各供水企业: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3〕1号)的要求,为降低非居民用户用水成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超定额用水,应当收取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适用本通知。
二、减收标准
市属供水企业服务范围内,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各分档水量对应的加价水费统一减半收取。即: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0.5倍加收减按0.25倍加收水费。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倍加收减按0.5倍加收水费。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减按1倍加收水费。
“两高一剩”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减半收取的方法如下:超定额20%(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1倍加收减按0.5倍加收水费。超定额20%至50%(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2倍加收减按1倍加收水费。超定额50%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由原按照基准供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