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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的通知
烟政字〔202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对下税收分成体制

1.市对黄渤海新区、高新区、莱山区、龙口市实现的地方税收调增10%分成比例。其中,5%以2022年为基期核定税收划转基数,5%不核定税收划转基数。

2.市对芝罘区、福山区、蓬莱区、招远市、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莱州市、栖霞市实现的地方税收调增5%分成比例,不核定税收划转基数。

3.市对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莱州市、栖霞市,设定3年税收分成体制调整过渡期(2023-2025年),其中莱阳市过渡期至2026年。过渡期内,市财政将新体制比现行体制税收分成收入增加部分,给予全额返还;过渡期满后,市级按照新体制参与税收分成,不再予以返还。

二、调整市对下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

1.市对各区市(除芝罘区、莱山区)经营性用地实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统筹10%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2.市对黄渤海新区、高新区、福山区、蓬莱区、牟平区,在统筹10%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统筹20%。

3.市对蓬莱区设定3年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调整过渡期(2023-2025年),过渡期内,市对蓬莱区统筹10%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过渡期满后(2026年1月1日起),对蓬莱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参照黄渤海新区、高新区、福山区、牟平区政策执行。

以上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的通知
日期:2023-02-15      来源: 市财政局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市对下财政体制的问题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市级财政收支缺口逐年加大、统筹调控难度越来越大,各区市发展均衡度不高,市级对下配套和补助任务重,各县级市对市级财力贡献度低等方面。因此,有必要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

二、决策依据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目前,省里正在研究出台新一轮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我市现行的市对下财政体制自2019年起至今已施行4年多,按照3-5年一轮改革周期的要求,已到了财政体制调整的窗口期。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市级统筹调控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平稳有序。按照3-5年一轮改革周期的要求,同时考虑近年来市级财政承担事权支出快速增长、收支矛盾愈来愈突出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目前市对下财政体制进行相应调整,适当提升市级统筹调控能力。

二是坚持科学适度。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措施,市级对人均财力、财政自给率相对较高和财政“三保”保障较好的区市,兼顾其当前重点项目投入压力大的实际情况,适度集中部分财力;对一些财政较为困难的区市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暂不集中财力,过渡期满后统一执行新体制。

三是坚持均衡发展。充分发挥财政体制在改革发展中的引导和保障工作,着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级新增财力重点用于对财政困难区市均衡性和财力性转移支付,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等。

五、执行范围和执行期限

本次调整是对市县两级间财力的再分配,涉及烟台市本级和除长岛综试区以外的13个区市,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调整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后续将根据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情况和我市财政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六、主要内容

本次市对下财政体制调整,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税收分成体制的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市对黄渤海新区、高新区、莱山区、龙口市税收分成比例调增10%,其中5%以2022年为基期核定税收划转基数,5%不核定税收划转基数;对芝罘区、福山区、蓬莱区、招远市、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莱州市、栖霞市调增5%,不核定税收划转基数。

二是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的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市对各区市(除芝罘区、莱山区)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实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统筹10%;对黄渤海新区、高新区、福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