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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生态〔2016〕8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林业局、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农发局: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省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方式,规范经备案的减排量的使用,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作为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对我省行政区内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经省碳交办备案的我省林业碳汇减排量(以下简称FFCER)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申请备案的FFCER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碳交办核定。
省经济信息中心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碳排放注册登记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备案的减排量抵消其经确认排放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经备案的减排量包括:
(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CER”);
(二)经省碳交办备案的FFCER。
对于经备案的减排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二章 抵消规则
第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备案的减排量总量不得高于其当年经确认的排放量的10%。
(一)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