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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收回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收回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闽国土资综〔2009〕272号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龙岩市邮政局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龙国土资[2009]354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条规定,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医院、门诊部、急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