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天津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
一、基本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就业和非就业人口,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为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全体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下同)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安排。
2.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补)助: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按规定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安排。
3. 职工大病保险: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职工医保、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补)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安排。
4. 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清单管理。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事业单位医疗补助等由单位自行筹资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等暂不纳入清单管理。
(三)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1. 资助参保: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2. 医疗费用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包括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四)清理规范相关措施。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等进行清理规范,并做好政策衔接,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制度报销范围。
二、基本政策
(一)基本参保政策。
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1 职工医保: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1.2 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受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2.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范围。
2.1 全额补贴范围:特困供养人员。
2.2 定额补贴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定额资助标准为规定补助档次的普通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90%左右,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基本筹资政策。
1. 筹资渠道。
1.1 职工医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统账结合或大病统筹模式规定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大病统筹规定缴费。
1.2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1.3 医疗救助:通过各级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
2. 缴费基数。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
3. 筹资基本标准。
3.1 职工医保筹资标准。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大病统筹模式: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3.2 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我市执行标准。
(三)基本待遇支付政策。
1. 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1 起付标准:职工医保的起付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公布的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住院次数拉开差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为普通参保人员的50%。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全面取消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低收入家庭成员按照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1.2 支付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职工医保支付比例80%左右、居民医保支付比例70%左右,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保持合理差距,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医疗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适度低于重点救助对象。
1.3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叠加职工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补)助等后的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叠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达到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