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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文旅综〔2021〕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榕文旅综〔2021〕17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文旅规〔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文旅规〔2024〕2号规定,现行有效


政策解读: 查看相关解读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高新区文旅局,福州市群众艺术馆(福州市非遗保护中心)、各相关非遗保护单位:
  为提高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工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28日


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福州市域内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第四条  按照《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规定,设立福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属于已列入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且具有以下特征:
(一)展现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
(二)扎根于社会生活的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世代相传和鲜明福州地域文化特点和人文特色;
(三)在强化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文化交流中能产生重要纽带作用;
(四)见证福州市重要文化事项或失传的历史记录及其重要发展阶段或代表人物,可提供认知福州市的文化发展史或某个地区群体性文化发展史;
(五)体现历史与文化多样性的民间习俗、信俗项目等,其社会影响原则上应在三个县(市)区以上;
(六)代表所在地传统工艺和技能的特色、水平,原则上应在三个县(市)区以上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对日常社会生活产生直接作用。
第六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确定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项目保护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存了项目较完整的资料、实物;
(二)具备制定和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国家机关不得被认定为保护单位。
第七条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所在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对推荐项目注明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代表性图片、项目论证、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县<市>区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县<市>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申报项目的音频、视频、图像等材料;
(四)已正式公布的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文件(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级直属单位的,可不作要求);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所在县(市)区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筛选、论证后,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市级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可直接申报,但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推荐后,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成不少于三人的专家评审组和不少于七人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初评意见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出建议名单。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推荐项目名单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项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评审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宁缺勿滥,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
(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项目的科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注重项目流传和影响的范围,不作地域上的平衡。
(三)充分重视项目的内在联系,保持项目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四)多个地区并存的项目,原则上以地域扩展的方式确认项目的完整性。地域扩展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特殊情况可具体到项目所在村落。
(五)医药、食品(传统小吃)等涉及民众生活的传统制作工艺,其产品应事先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六)严格把握习俗、信俗类项目的内在价值和流传、影响区域。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采取分类指导的保护方式。
(一)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以及技艺展示场所,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提供必要场所、培育或者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四)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二条 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
(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