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贸易调整援助办法》的通知
沪商规〔202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构筑与更高水平开放相匹配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符合本市实际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推进贸易调整援助的相关规定,现将《上海市贸易调整援助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4日
上海市贸易调整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构筑与更高水平开放相匹配的经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符合本市实际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和《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贸易调整援助,是指企业因受外部歧视性贸易政策、对外贸易突发和异常情况、进口严重冲击等贸易环境变化严重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员工大量流失等情形,通过支持其开展贸易调整,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和单位开展的与贸易调整援助相关的预警指导、援助申请、援助审核、援助评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调机制)
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建立贸易调整援助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贸易调整援助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等工作。
市商务委做好本市贸易调整援助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做好资金保障等相关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贸易调整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创新探索)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等创新探索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贸易调整援助方式,成效显著且适宜推广的,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可以在各区域自主探索贸易调整援助方式过程中给予指导、协助和支持。
第二章 预警与指导
第六条 (产业安全预警体系)
市商务委推动建立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多主体参与的产业安全预警体系,监测分析外部歧视性贸易政策、对外贸易突发和异常情况、进口严重冲击等贸易环境变化对本市经济发展及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第七条 (信息共享)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共享本系统、本领域内受外部贸易环境变化影响的企业情况,包括相关经济运行情况、贸易波动情况、就业变化情况等。
行业组织积极发挥公平贸易行业工作站作用,及时跟踪、报送行业内企业遭受外部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情况。
市商务委在综合各方面信息基础上,通过产业安全预警体系及时识别风险并发布预警信息,为贸易调整援助的实施、评估等提供参考。
第八条 (信息通报)
对于预警中发现的行业、企业共性需求和难点问题,市商务委会同其他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时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受影响情况,并通过产业安全预警平台向行业、企业通报。
第九条 (组织指导)
支持本市行业组织、商协会等发挥中介桥梁作用,综合运用产业安全预警信息,组织指导企业开展贸易风险防范、应对经贸摩擦案件、申请贸易调整援助等工作。
第三章 援助方式与申请审核
第十条 (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因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因素影响,在年度范围内主要产品产销量、产销额、利润等主要生产经营指标下降一定比例或员工出现一定比例离职的,可以向市商务委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